摘要:虽然我国现行法律都有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仍然免不了会因为个人信息的泄漏而导致多种违法犯罪的发生和个人自身利益、生命的侵害,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尤其是拥有大量信息的公共管理领域,更应该把好工作质量关,严格管理和保密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此,文章通过分析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阐述了现实中公共管理领域对个人信息侵害的主要表现,以此为出发点,提出相关保护措施,为提高公共管理质量提供参考。
关键词:公共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基础;侵害表现;保护措施 一、引言 在信息化社会的环境中,人们大多都参与到了社会的发展中,各项个人活动都会用到个人的基本信息,使得个人信息具有了公开性和透明化,一旦这些登记机构疏于管理,则会造成个人信息保护的漏洞,甚至出现个人信息的泄漏、盗用、不真实等,不仅严重影响了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也使得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因此,为了让各类登记机构能避免因主客观不良因素而产生的管理失控,国家应该针对目前的社会形势,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从立法上予以修正,给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让信息采集的依据、范围、目的、用途等方面更加规范,更好地保护好个人信息。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基础 1、现实基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政府的行政权力也得到了空前的提升,而人们在社会中开展的个人项目也越来越多,网络平台也因着它所独特的高效、快捷、储存空间大等优势,而被广泛的运用在个人信息的采集上,建立起海量的数据库,来提升行政工作效率。一旦个人信息保护不当,行政机构管理不善,对公民个人人格利益的侵害是十分严重的。因此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被加关注,这就需要公共管理机构能够创建科学、完整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管理,以防个人信息被他人窃取,非法利用。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律体系健全完善的必然需求。 2、宪政基础。现阶段我国政府正在将自身的政治职能和优势与市场相结合,以便构建服务性政府。但在实际中,政府依然以命令者的身份参与到个人的信息保护中,将公民的个人信息赤裸裸的暴露出来,而各法律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大多都是概括性较强的概念,且各自独立没有连贯性,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大多采取的是事后控制,而非源头的杜绝。因此,个人信息保护不但是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也是政府转型成功的指标之一,更是政府对网络信息监管质量的一种肯定,它的效果直接决定着社会公众对政府法治治理合法性的正确认识。 三、公共管理领域对个人信息侵害的主要表现 1、越权采集。个人信息的采集一般是由行政机构、公共管理机构和私人采集,而各个部门都是独立进行并实施严密的管理。个人或是最初的信息采集机构需要进行查询、搜索等,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本机构进行操作,这是既定的规则。而在现实中,还有少数机构凭借着自己独有的特权,在不同区域的管理机构中进行采集、公开和分享个人信息,不仅是对个人信息自主权的一种侵害,也是违背国家法律的一种违法行为。 2、泄漏或买卖。公共管理机构和行政机构对个人信息必须按照严格的规定予以采集、登记、保留和处理,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卖、泄漏个人信息。虽然有这样明确的法律条款,但在现实中,泄漏、买卖个人信息也是时有发生。一方面政府在现阶段致力于创建服务性政府,势必会采取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战略思想,但它并没有将公开与否的范围和界限予以具化,由此呈现出盲目性,使得不在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信息泄露了出去。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医疗、教育等社会型的公共管理机构,它们没有直接的行政管理权限,但也会为了一些特殊的要求,比如就医、资格考试等而对个人信息进行详细的登记,这也就为处在经济环境中的、功利性的交易行为提供了平台,使得个人信息按需求来被公开买卖。最为常见的是考试顶替、患者信息被保险公司获取等。无不说明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欠缺。 四、公共管理领域中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措施 1、完善立法内容。首先要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内容进行具化,将公民所享有的隐私决定权、自主权、保密权、查询更改权利以及删除封锁权利等做出明确的规定,让公民能够在发生违法侵害行为时能够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要对公共管理机构行为所遵循的约束、公开、职权等原则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将不适用的特殊情况一一例举,以此消除越权、超过使用范围、泄漏或出卖个人信息现象的发生。再次,对信息采集实施主体的资质做出明确的规定,核实它们是否具备合法的要件、程序监督救治机制,以此打破传统的受案范围限制,将其上升为行政诉讼范围。 2、强化法律适用。首先,立法机关要根据目前信息保护不当所呈现出的侵害行为,借鉴发达国家对此的一些法律理论,来补充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细则,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适用性较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同时制定出针对公共管理领域的保护单行法。其次,将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结合。个人信息绝大多数是由于政府发起,而政府又在职能转型的关键期,因此国家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疑为公共领域内的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起到了借鉴和基础作用,两者的结合可以将社会各个机构的法律规章整合起来,构建庞大而坚定的法律保障系统,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 五、结语 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对信息化社会的积极应对,也是人们民主和权利意识提升的内在要求,体现出了我国依法治国、构建法治国家的迫切需求。因此,针对目前的法律适用情形,个人信息保护的完善需要以立法完善为基础结合其他法律制度为途径,具化法律细则,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参考文献: [1]王成刚《公共管理领域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 [2]雷镜煌《公共管理领域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探索》 [3]白霞《個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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